山东省保健食品广告申报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使用,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广告的申报和审查百度竞价开户,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人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者公民代理保健食品广告。
第五条 刊登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应当由驻我省境外生产企业的办公室、总代理或者代理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六条 申请刊登保健食品广告,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核表》及其电子文件;
(二) 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本(样本、样本磁带);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广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委托关系的,需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标签和实际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中如有商标、专利等,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用于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相关文件;
(九)声明申请材料实质真实性的声明;
(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并须加盖申请人签名并盖章。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验收。作出决定的,向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发出《保健食品广告受理意见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保健品广告开户,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出具《保健食品广告受理意见通知书》(驳回使用同一文件)和接受,由广告审批系统软件自动生成,但具体意见内容不同);材料需要补正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给申请人或者代理人。“一次性通知”,一次性通知所有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保健食品广告申请: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制作、销售保健食品广告;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取消的保健功能,宣传该功能的产品广告;
(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广告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发出它。对审查合格的,发给保健食品,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广告内容需要修改的,下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按照要求修改后保健品广告开户,可直接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考试不合格,
第十条是《陆世间广深(X1)第X2号》。“X1”代表视觉、声音、文字;“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数字代表年月审查的最后4位数字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列号。
第十一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刊登广告的,应当按照本程序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新的刊登申请。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程序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新的发布申请。
保健食品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布,并按照本程序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新的公布申请。 .
第十三条 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构推荐审核;
(三)省食药监局认为应转审。
第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批准,应当撤销保健食品广告: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已被吊销;
(二) 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保健食品;
(三)广告审核失败。
第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刊登保健食品广告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程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